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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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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5
十五、為執行請求,檢察機關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辦理受刑事 裁判確定人釋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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