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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