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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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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分校學生之各項活動均應事先與矯正機關協調聯繫並妥善規劃。學
      生如有校外活動,須先徵得機關同意,並派員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