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15
十五、分校學生之各項活動均應事先與矯正機關協調聯繫並妥善規劃。學
      生如有校外活動,須先徵得機關同意,並派員戒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