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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15
十五、收容人死亡時,遺留之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
      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由領回家屬於物品保管分戶卡簽名捺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