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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15
十五、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部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