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 動所得金額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 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 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 幣四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元加 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