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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
動所得金額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
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
    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
    幣四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元加
    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