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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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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  相關處分之救濟
一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受保護管束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自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二  撤銷假釋:受保護管束人於收到法務部之撤銷假釋處分書後三十日內
    得向法務部提起申訴或訴願,法務部會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