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
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
,並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