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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15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
      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
之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