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檢察官依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指揮執行時,應檢具移送公函、裁 定書及前科紀錄表等文件送勒戒處所。勒戒處所遇受觀察、勒戒人 有法定拒絕入所之事由者,應通知原執行之檢察官,由檢察官勘酌 情形,將其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 所;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檢察官應再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 勒戒處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