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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檢察官依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指揮執行時,應檢具移送公函、裁
      定書及前科紀錄表等文件送勒戒處所。勒戒處所遇受觀察、勒戒人
      有法定拒絕入所之事由者,應通知原執行之檢察官,由檢察官勘酌
      情形,將其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
      所;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檢察官應再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
      勒戒處所執行。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5
十五  檢察官依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指揮執行時,應檢具移送公函、裁
      定書及前科紀錄表等文件送勒戒處所。勒戒處所遇受觀察、勒戒人
      有法定拒絕入所之事由者,應通知原執行之檢察官,由檢察官勘酌
      情形,將其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
      所;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檢察官應再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
      勒戒處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