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 檢察官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 其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事務或活動。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 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 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