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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15
十五   (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 
      檢察官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
      其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事務或活動。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
      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
      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5
十五   (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 
      檢察官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
      其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事務或活動。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
      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
      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