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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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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比照獎懲要點懲處之:
   (一) 檢察官全年新發生遲延案件總計逾二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二
        十二點第四款規定記過一次或兩次;遲延案件逾十件繼續四個月
        者,亦同,並得報請調整至事務較簡之檢察機關。
   (二) 檢察官收受遲延案件稽催通知後,未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
        定期限處理逾三次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申誡一
        次或兩次。
   (三)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組檢察官人數所
        得商數超過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五款規定申誠一次
        或兩次。
   (四) 檢察長全年全署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署檢察官人數所得商
        數超過十件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