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15十五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比照獎懲要點懲處之:
(一) 檢察官全年新發生遲延案件總計逾二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二
十二點第四款規定記過一次或兩次;遲延案件逾十件繼續四個月
者,亦同,並得報請調整至事務較簡之檢察機關。
(二) 檢察官收受遲延案件稽催通知後,未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
定期限處理逾三次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申誡一
次或兩次。
(三)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組檢察官人數所
得商數超過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五款規定申誠一次
或兩次。
(四) 檢察長全年全署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署檢察官人數所得商
數超過十件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