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