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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
受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5 條
受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