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 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 移付懲戒時,應具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