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分署於收到法院否准管收裁定書時,應速交行政執行官決定是否提 起抗告。行政執行官決定不抗告時,應研擬不提起抗告理由經分署 長核定後附於「聲管」案卷宗。行政執行官決定抗告或其不提起抗 告理由經分署長核定應提起抗告時,應即製作抗告書(稿)陳分署 長核定。 分署對法院否准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收受裁定書十日內, 將抗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