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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分署於收到法院否准管收裁定書時,應速交行政執行官決定是否提
      起抗告。行政執行官決定不抗告時,應研擬不提起抗告理由經分署
      長核定後附於「聲管」案卷宗。行政執行官決定抗告或其不提起抗
      告理由經分署長核定應提起抗告時,應即製作抗告書(稿)陳分署
      長核定。
      分署對法院否准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收受裁定書十日內,
      將抗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法院。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5
十五、分署於收到法院否准管收裁定書時,應速交行政執行官決定是否提
      起抗告。行政執行官決定不抗告時,應研擬不提起抗告理由經分署
      長核定後附於「聲管」案卷宗。行政執行官決定抗告或其不提起抗
      告理由經分署長核定應提起抗告時,應即製作抗告書(稿)陳分署
      長核定。
      分署對法院否准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收受裁定書十日內,
      將抗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法院。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5
十五、行政執行處於收到法院否准管收裁定書時,應速交行政執行官決定
      是否提起抗告。行政執行官決定不抗告時,應研擬不提起抗告理由
      經處長核定後附於「聲管」案卷宗。行政執行官決定抗告或其不提
      起抗告理由經處長核定應提起抗告時,應即製作抗告書 (稿) 陳處
      長核定。
      行政執行處對法院否准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收受裁定書十
      日內,將抗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