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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