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