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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定
      人採購取據報銷。

      格式七
               (      )   法  院  檢  察  署
          鑑 定 案 件 申 請 鑑 定 費 用 報 告 表
                                      年  月  日字  號
      ┌───┬─────┬──┬─────┬────┐
      │鑑定人│          │住所│          │機關長官│
      │姓  名│          │    │          │        │
      ├───┼─────┼──┼─────┼────┤
      │案  由│          │案號│          │        │
      ├───┼─────┴──┴─────┼─┬──┤
      │鑑  定│                            │檢│主辦│
      │      │                            │察│會計│
      │事  項│                            │官│人員│
      ├───┴──────────────┼─┼──┤
      │  所    需    鑑    定    費    用  │  │    │
      ├────┬──┬──┬──┬──┬─┤  │    │
      │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說│  │    │
      │        │    │    │    │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簽章) │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
            檢附有關單據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
            份送原承辦單位存查,一份交鑑定人採購,取據報銷。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5
十五  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
      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
      份 (如格式七) ,報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
      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交鑑
      定人採購取據報銷。

 (格式七)
                              地方法院檢察處
       鑑定案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           年  月  日字第    號
┌─────┬─────┬──┬────────┬──────┐
│鑑定人姓名│          │住所│                │  機關長官  │
├─────┼─────┼──┼────────┼──────┤
│案      由│          │案號│                │            │
├─────┼─────┴──┴────────┤            │
│ 鑑定事項 │                                  │            │
├─────┴─────────────────┼─┬────┤
│                                              │檢│主    辦│
│   所      需      鑑      定       費     用 │察│        │
│                                              │官│會計人員│
├───────┬──┬──┬──┬──┬───┼─┼────┤
│物  品  名  稱│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說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cm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檢同有關單
      據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存查
      ,一份交鑑定人採購,取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