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或予以 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前項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規定由訓練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