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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15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或予以
      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前項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規定由訓練所訂定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5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或予以
      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前項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規定由訓練所訂定之。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5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或予以
      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前項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規定由訓練所訂定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5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中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
      嘉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情予以表揚、減免勤務或警告、
      加重勤務。
      前項獎懲列為平時輔導考核資料,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其
      加減分標準由訓練所訂定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15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中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
      嘉獎、申誡程序應予獎懲者,酌情得予表揚、減免勤務或警告、加
      重勤務。
      前項獎懲列為平時輔導考核資料,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其
      加減分標準由訓練所定之。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15
十五  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中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
      嘉獎、申誡程度應予獎懲者,酌情得予表揚、減免勤務或警告、加
      重勤務。
      前項獎懲列為平時輔導考核資料,酌予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其
      加減分標準由訓練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