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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9 日
第 15 條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