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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5 條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5 條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資訊器材之管理事項
八、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九、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十、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左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
  一、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二、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保管、購置事項。
  七、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事項。
  八、房舍營建、備繕及管理事項。
  九、工友管理事項。
  十、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