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 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