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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2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應於代理關係消滅 (如親權喪失或本人已屆成年) 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以保護此等無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