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撤職、休職 或免職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職、辭職、留職停薪、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但宿 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