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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14.08.19訂定) 14
十四、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撤職、休職
      或免職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職、辭職、留職停薪、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但宿
        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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