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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14
十四、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
      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本校申請
      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被害人
      、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本校或主管機關檢
      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