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明定得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性別事件者,並 於第一項但書規定,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第二項明定,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應由該 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