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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4 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應監督所屬及下級機關對於訊問或詢問
時之錄音、錄影事務妥適正確辦理,除得隨時抽查辦理情形外,並應列為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業務檢查項目。業務檢查於必要時,得調取錄音帶
、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