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首長對所屬及下級機關執行錄音、錄影事務之監 督責任,爰訂定本條,定明得為抽查、業務檢查及調取播放等措施,據以使錄音、錄 影正確妥適執行,進而完備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以達成保管錄音、錄影資料及使 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