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 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 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 聘約規範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