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六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學校兼職管理規定,及教師違反兼職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應納入公務預算繳庫,且學校應列入聘 約規範並由學校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