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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六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學校兼職管理規定,及教師違反兼職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應納入公務預算繳庫,且學校應列入聘
    約規範並由學校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