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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機關於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緊急調用第二條第四款以外之人員支援時,
得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之器械,並遵行本辦
法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