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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4 條
機關於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緊急調用第二條第四款以外之人員支援時,
得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之器械,並遵行本辦
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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