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借調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期限屆滿前, 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 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以其來 函核准日期為限。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期限。展期 次數超過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應先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 借調。機關間借調檔案,亦同。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依法調用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 及調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