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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
十四、借調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期限屆滿前,
      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
      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以其來
      函核准日期為限。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期限。展期
      次數超過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應先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
      借調。機關間借調檔案,亦同。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依法調用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
      及調用期間。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借調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
      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知會
      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以其來函核准日
      期為限。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
      應先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依法調用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
      及調用期間。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4
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承辦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
      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