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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14
十四、本署承辦人員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