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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本署承辦人員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4
十四、本署承辦人員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