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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14 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