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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4 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