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4 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