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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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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