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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
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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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案展期申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