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十四、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案展期申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