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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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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刑期變更而變更類別者,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標準:
   (1)刑期增加者,自更刑之「次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2)刑期縮短者,自更刑之「當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3)更刑日期以總務科名籍股之通報簿登載日期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