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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4
十四、因刑期變更而變更類別者,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標準:
   (1)刑期增加者,自更刑之「次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2)刑期縮短者,自更刑之「當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3)更刑日期以總務科名籍股之通報簿登載日期為基準。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4
十四、因刑期變更而變更類別者,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標準:
   (1)刑期增加者,自更刑之「次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2)刑期縮短者,自更刑之「當月」重核責任分數、起晉分。
   (3)更刑日期以總務科名籍股之通報簿登載日期為基準。